近现代所讲的“民俗”起源于 1846 年英国民俗学会的创始人之一汤姆斯( W.J.Thomas) 在研究民俗现象时首次使用的“Folklore”一词。该词由萨克逊语的“folk”( 民众、民间) 和“lore”( 风俗、知识、学问)复合而成,既用来指代民间风俗现象,又指民俗学的学科称谓。《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对民俗的解释是:“一个民族长期形成的风尚和习俗等的总称,包括民间风俗、习惯、信仰和各种口传文学,诸如神话、故事、符录、谜语、谚语、祷词、歌谣、迷信及节日典礼、传统游戏、艺术、手工艺等。”钟敬文先生在《民俗学概论》中开宗明义: “民俗,即民间风俗,指一个国家或民族中广大民众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生活文化。”这说明民俗首先是与官方的高雅文化或精英文化相对应的、民间大众的一种生活文化,它产生于民间,发展于民间,由民间大众创造而又服务于民间,表现在民众的习俗、风尚、礼仪、信仰、禁忌等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方方面面; 其次是与民众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一种生活现象,是承自先辈并世代传承的生活习惯。民俗文化既是历史的,也是当下的; 既是传统的,也是现代的;既是历史积淀的反映,也是现实生活的需要。因此,民俗文化作为活态的、具有传承性和社会性的生活文化,既要有所坚持,又需不断发展——坚持的是其文化内涵的本质属性,发展的是时代赋予它的新的内容和形式。
一、民俗与“非遗”的关系
国内外众多学者对民俗提出了多种分类方式,其中著名民俗学家乌丙安先生的分类方法较有代表性。他把中国传统的民俗概括为四个大类五十个系列,而这些类别与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十种类别极为相似,即: 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美术、传统医药、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俗和传统手工技艺。按照这个分类方法,民俗属于“非遗”所要保护的一种,但是根据民俗学的分类,民俗涵盖了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即如高丙中所总结的那样: “我们很自然地会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就是英文的 Folklore 所包含的内容,也就是我们所熟知的‘民俗’或‘民间文化’的内容。”国家“非遗”名录和《非遗法》的分类方法与上述学者的看法之间相互抵牾,它们二者之间究竟有着怎样的关联,这是首先需要探究的问题。
比如,作为我国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民俗项目——春节,俗称“过年”,与此民俗紧密相关的年画、剪纸、春联、鞭炮、龙灯、狮舞、庙会、秧歌、社火,以及一些春节的祭祀神佛、祭奠祖先、祈福迎禧、除旧布新等系列活动,几乎囊括了人的衣、食、住、行、用乃至娱乐等一切内容。如果说年画、剪纸属于民间美术,龙灯、舞狮、秧歌属于民间舞蹈,社火、空竹属于民间技艺,祭祀祖先、祈福迎禧属于民间礼仪和节庆活动的话,那么可以断定春节这一民俗项目中几乎包含了所有的“非遗”的类别。如果民俗本身就涵括了“非遗”的所有项目,那么现有“非遗”分类标准便需要重新审视其合理性。不过,这种顾虑在此需要以另一种方式加以澄清。
如同物理学家和化学家都在研究同一个铁球,但是人们不会因为他们在研究同一个对象而将其等同起来。他们尽管在研究同一个对象,但是研究的内容却可能完全不同——物理学家或许关注铁球的质量以及运动状况,化学家则关注铁的含量及其化学反应。同样的道理,民俗表面上与“非遗”的内容相重合,但是作为民俗学学科研究的内容,它并不与民间美术、民间文学等相冲突,彼此尽管都在关注同一个对象,但其着眼点却不尽相同——前者重在考察民众的生活过程以及这种生活样式的起源和变化,但并不需要细致地关注民众生活中的美术和文学的构造。正是在这个层面上,我国的“非遗”分类将民俗作为其中的一个类别,只是以民俗学的学科视角加以分判,而不是将现实的民俗现象作为分类的标准。因此可以说,“非遗”分类和民俗学家的看法之间,看似矛盾,实则不然。
二、民俗“非遗”保护的现实境遇
文化多元化的重要性随着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增强和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而日益凸显,由此,我国对传统文化的大力弘扬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运动全面展开。这给包括民俗文化在内的“非遗”的抢救、发掘和发展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进展如火如荼的“非遗”保护运动对我国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传承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令人痛心的“保护性破坏”。以“非遗”中的民俗文化为例,其现实的境遇主要表现为:
第一,越来越多的民俗文化引起人们的关注,保护民俗文化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这从群众基础方面巩固了民俗文化的根基,增强了民俗文化的生命力。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这种关注和热捧往往带有强烈的片面性和趋利性。能够获得大量经济利益的民俗文化庙会、民俗文化博览会、民俗文化村等民俗项目被重点开发甚至过度开发,某些项目甚至是抛弃民俗文化本身具有的历史渊源和内涵特征,即以牺牲民俗文化的本真性来换取经济收益。例如云南西双版纳地区的傣族“泼水节”,它本是傣族新年时节才举行的,而在一些民俗文化村中却变成了每天都要上演的娱乐项目; 贵州侗族的“萨玛节”( 又称“年祭”) 一般在每年年初举办( 部分地区每 3 年举办一次) ,用来纪念侗族的女性先祖,但在旅游开发的背景下,这一民俗节日在有些地方被重复举办多次。诸如此类的掠夺性经营和急功近利的举措,不仅达不到对民俗文化进行保护的目的,反而亵渎和破坏了民俗文化本有的内涵和魅力。
第二,随着“非遗”保护的深入开展,几乎所有被列入保护范围的民俗文化,其历史渊源、传承谱系、内涵特征、文化价值等相关资料几乎都得到了深入的考察、挖掘和整理。但与此并存的是对民俗“非遗”保护的机械性和模式化,缺乏开放的姿态和全方位的谋划,将原本生动的、活态的民俗文化变成了僵硬的、固化的和自我标榜式的仿古,或变成简单模仿前人以迎合观看者兴趣的一种形式化表演。
第三,政府、高校、媒体和各种民间组织共同成为了民俗文化保护的主体,在它们共同搭建的平台之上,民俗文化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和传承。不过,因为民俗文化是扎根于民间的活态的生活文化,而民间的生活方式、审美观念都在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生着变化,很多民俗文化具体的生存空间和生态空间已经消失或者正在消失,这导致了民俗与现实生活的内在联系不断消解和丧失,而得到保护和传承的有时仅仅是其外在的形式。
三、“非遗”对民俗保护的二重指向
针对民俗文化在“非遗”保护背景下的现实境遇,我们应采取相应的对策,使其沿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
首先,民俗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一定要坚持其活态性和民间性的本质特征。民俗文化作为一种生于民间、长于民间的生活文化,活态性和民间性是其本质特征。所谓活态性,是指民俗文化的保护和发展离不开生动的实践,需要在传统与现代生活融合协调的基础上实现其现代转化并蓬勃发展,从而具有更强的适应力和感染力; 所谓民间性,是指民俗文化离不开大众的真正认同和参与,需要化民众的无意识传承为自觉认识和积极创造,实现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与民众自下而上的认同相结合,达到在传承的基础上发展创新之目的,从而使民俗文化具有更多样化的形式和更鲜明的特色。王文章先生指出:“如果站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高度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象,即发现它的活态流变性是其传承的一个重要规律,它的传承过程不是静止的,而是在永不停息的演变中与人类社会发展相并行。”这番话揭示了民俗“非遗”传承和保护中出现新变是一种客观的必然,对此我们应理性看待,进而坦然接受。
其次,在“非遗”保护的背景下一定要创造、提供和维护民俗文化的生存空间和生态空间。俗话说:“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民俗文化必须依托于一定的地域和空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很多蕴藏在乡间村落中的民俗,由于生活空间的变化而逐渐衰落。当然,我们没有理由让民众固守已经与自己现在的生活毫不相关的民俗内容,不过,我们却可以通过一定的外力让民众了解我们的祖辈曾经怎样生活,也可以通过改造相应的文化生态环境,使民俗文化重新融入新的生活,焕发出新的生机。康保成教授指出: “凡是与今天的生活失去了内在联系的旧民俗,都必然会没落、异化乃至消亡; 凡是靠人为保护方能苟延残喘的民俗事象或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必然会走向消亡。”因此,“非遗”保护的目标需与民俗本身的生存规律相协调,“非遗”保护绝不意味着让某种空洞的民俗被人为地维持。
总之,民俗文化作为一种地地道道的本土文化,是人民群众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约定俗成的,是中华民族的根性文化,是中华民族最朴素的民族精神和价值诉求的重要载体,蕴含着浓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世世代代的炎黄子孙,具有强烈的民族凝聚力和感召力。在当今全球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高科技和网络信息飞速发展、各种外来文化被人们广泛接受乃至追捧的背景下,对民俗“非遗”进行保护,乃是对“母亲型文化”的靠拢和坚守,无疑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