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支持外地非遗在京传承传播。
01 谁能享受政策
方案明确提出,充分发挥全国文化中心的凝聚荟萃、辐射带动、创新引领、传播交流和服务保障的重要功能,对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在京设有固定传承场所、开展传承活动3年以上、具有一定传承基础,在培养传承人才、开展传承活动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其他地区省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在京开展保护传承工作,根据取得的效果及影响力,可以择优按照规定享受本市代表性项目的相关政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02 为什么支持?
出台此项政策,这与北京自身定位密不可分。
2017年9月13日,党中央、国务院批复同意《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批复时明确,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文化中心。批复对北京四大战略定位中,文化中心居于第二,排于政治中心之后。
2020年4月9日公布的《北京市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中长期规划(2019年-2035年) 》明确,“培育海纳百川、博采众长、兼容并包的文化气象,使北京成为民族文化精华的展示地、各地优秀文化的荟萃地和先进文化潮流的引领地。”
该项政策与此前北京非遗政策是一脉相承的。
2019年1月20日,《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由北京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条例明确,“本市鼓励其他地区代表性项目在本市传承、传播。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能够促进文化融合发展的其他地区省级以上代表性项目,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代表性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03 有何支持政策?
本次方案提出,符合要求的其他地区省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在京开展保护传承工作,根据取得的效果及影响力,可以择优按照规定享受本市代表性项目的相关政策。那么问题来了,可以享受哪些政策?
本次方案中提及的政策有:
对国家级、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给予补助。对于列入本市急需保护非遗项目目录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和学徒,额外给予带徒学艺资助。
推动适宜普及推广的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体育、杂技等代表性项目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进互联网,积极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提供场租和售票等补贴。
增加曲艺演出实践频次,推动各类公共文化设施为曲艺驻场演出提供免费或优惠场所,繁荣曲艺市场。
之前公布的《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提及的政策有:
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本市鼓励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愿意承担某项代表性项目保护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申请成为项目保护单位。项目保护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予以资金支持。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相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纳入基层综合文化中心(室)服务项目目录,鼓励有条件的基层综合文化中心(室)通过提供展示设施、设立工作室、组织活动、建立合作平台等方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交流等提供条件。
附录:
《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旅非遗发〔2019〕1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紧紧围绕“一核一城三带两区”总体框架,以“科学保护、提高能力、弘扬价值、发展振兴”为主要任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推动非遗活态传承,完善非遗保护传承体系,深入挖掘非遗蕴含的有益价值,提升非遗保护传承水平,擦亮北京文化金名片,传承北京历史文脉,推动非遗保护利用更好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社会善治,加强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赋予优秀传统文化新的时代内涵和现代表达形式。坚持科学保护、提高能力,秉持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着力保护传承实践、传承能力和传承环境。坚持尊重主体地位、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非遗传承实践成为广泛的社会自觉。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首都非遗保护、传承体系更加完善,非遗保护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水平全面提高,全社会参与非遗保护的生动局面基本形成;非遗传承活力进一步增强,非遗融入现代生产生活,服务当代、造福人民的作用进一步发挥;非遗为旅游发展赋能, 以文塑旅、以旅彰文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在文旅融合中展示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创新文化的丰富内涵;充分利用丰富的非遗资源,以体育为主题,以文化为内容,将春节文化、长城文化、冰雪文化与奥林匹克理念相融合,将传统文化活动与科技冬奥相融合,加强对外人文交流,促进文明交流互鉴,创造丰厚的冬奥文化遗产;创新非遗保护传承理念,引入现代创意设计,加快推进“互联网+非遗”行动,赋予非遗资源时代价值,构建非遗保护传承的“北京样本”;非遗保护传承成果体现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的城市特色得以充分彰显,群众对非遗的认同感、参与感、获得感和文化自信显著增强。
——培育一批以技艺精湛的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等为代表的优秀工匠和传承人群梯队;培育具有北京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传统工艺品牌;优化非遗产品及服务的供给,推动电子商务创新应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和消费升级需要。
——发挥北京地区高校学术资源和教学资源优势,帮助非遗传承人群强基础、拓眼界、增学养。组织非遗传承人群参加研修和培训等各类学习,到2025年累计培训北京地区及全国各地传承人群不少于500人,提高非遗传承人群文化自信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加强北京非遗在国内外的传播力度,提高非遗的可见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到2025年,形成3个以上非遗国内外传播品牌,加强利用融媒体宣传推广,提高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国际化水平,扩大北京非遗在国内和国际的影响力。
——在普查登记、建立名录和抢救性记录的工作基础上,建立全面、科学的记录体系。到2025年,累计对50位以上国家级和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记录,为保存、研究和利用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留存基础资料。
——建立岗位培训制度,提升非遗保护工作者的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到2025年,对区及乡镇、街道非遗保护管理工作队伍轮训一遍,全面增强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非遗工作水平。
——建立较完善的社会实体参与非遗保护的工作体系。认定一批具有生产、培训、研究、宣传、体验等功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体,加强线上、线下服务与组织,形成各有保护侧重、互相衔接配合、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的社会化工作体系。
四、重点任务
(一)完善非遗名录制度。规范项目认定和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开展非遗代表性名录评审认定工作。支持体现北京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典型代表性、符合条件的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国家级代表性项目。重点支持大众传承、大众实践、覆盖面广、民众参与度高、对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发挥文化促进作用的项目积极申报市级代表性项目。加强对全市非遗资源的保存与利用。对濒临消失、传承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建立本市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目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帮扶。建立项目保护单位工作评估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完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建立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传承义务情况评估制度,对代表性传承人实施动态管理。对集体合作传承的部分非遗代表性项目,探索开展代表性传承人(团体)的认定工作。对国家级、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给予补助。对于列入本市急需保护非遗项目目录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和学徒,额外给予带徒学艺资助。
(三)开展非遗分类保护。根据非遗特点和存续状况,实施分类保护。挖掘和运用传统工艺的文化元素和工艺理念,丰富题材和品种,提升设计和制作水平,推动传统工艺在现代生活中得到新的广泛应用。推动适宜普及推广的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体育、杂技等代表性项目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进互联网,积极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提供场租和售票等补贴。支持开展少数民族非遗传承实践活动,促进民族团结。
(四)完善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度。按照全国文化中心“一核一城三带两区”建设总体布局,以“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支持各区及乡镇、街道对非遗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彰显古都文化和京味文化的特定区域,结合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对代表性项目及其所依存的自然和人文生态环境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五)加强非遗记录、研究和组织建设。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对代表性项目的内容、表现形式、核心技艺和传承实践情况等进行全面、真实、系统的记录。建立规范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开展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开展非遗代表性项目优秀作品及相关实物征集,编辑出版专题非遗丛书,为传承、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留存资料。鼓励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组织,支持其以宣传、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开展调查研究、展示传播、咨询服务、市场推广等工作。对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学科建设、科技创新、非遗传承人才培训等方面成果突出的高校及研究机构,认定为非遗研究基地。
(六)实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以非遗传承人群中青年骨干为培训重点,积极培育乡土非遗人才,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京津冀、北京对口帮扶地区及相关兄弟省市的非遗传承人群到高校学习专业知识、研究技艺,激发传承活力,增强发展后劲;发挥非遗培训在脱贫攻坚中扶志与扶智的作用,助力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脱贫增收致富。
(七)实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建立北京市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对具备一定传承基础和生产规模、有发展前景、有助于带动就业的传统工艺项目予以支持。推进振兴传统工艺实施主体建设,提升线上展销水平,培育、认定一批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扩大传承人群队伍,形成老中青结合的传承梯队,培养高水平工匠队伍。鼓励残疾人参与学习传统工艺,提高创业就业技能。加强传统工艺研究,促进产学研合作。强化质量意识、精品意识、品牌意识和市场意识,结合现代生活需求,鼓励、引导传统工艺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从业者改进设计、改善材料、改良制作,引入现代管理制度,提高传统工艺产品的整体品质和市场竞争力。
(八)实施曲艺传承发展计划。开展调查评估,逐步建立北京市曲艺类非遗代表性项目档案。加强非遗项目管理,定期开展曲艺类项目保护单位履责情况检查。组织开展曲艺记录工作,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全面、真实、准确地记录项目信息,加强记录成果出版和传播,促进保护传承和后续转化、利用加强非遗保护成果利用。扩大曲艺传承队伍,通过组织培训、授徒传艺、参加活动等方式培养后继人才,提高传承能力。增加曲艺演出实践频次,推动各类公共文化设施为曲艺驻场演出提供免费或优惠场所,繁荣曲艺市场。积极组织曲艺类项目参加展示展演活动,展示曲艺发展成果。开展曲艺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普及曲艺知识,扩大曲艺受众。支持相关院校、研究机构等开展曲艺类项目调查研究,为曲艺项目的传承发展提供学术指导。
(九)激发老字号非遗传承发展新活力。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字号传统技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对老字号非遗项目的传承人群进行培训,提升传承人群的传承能力和技艺水平。支持整理老字号历史,挖掘老字号传统技艺的文化内涵,发掘其在经济、文化方面具有的独特价值,开发具有北京特色的产品和服务,推动老字号非遗传承振兴与创新。组织老字号参加各类非遗展示活动,宣传老字号在传承创新、融入百姓生活方面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加强老字号原址、原貌保护,支持宣传展示老字号文化和传统技艺的博物馆、展馆等建设。
(十)加强非遗在国内外推广传播力度。推广非遗保护优秀经验。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研究机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开展非遗展演展示活动。动员新闻媒体加强非遗宣传,对以非遗保护为主题开展特色传播,取得广泛社会效益的单位、媒体、社区、农村,认定为非遗宣传展示基地。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传统节日节庆,开展好京津冀非遗联展等非遗宣传展示活动。挖掘、提炼和应用非遗项目中的优秀传统文化符号,开展非遗传播类丛书的创作。拓展北京非遗对外传播路径,加强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非遗交流与合作,提升融媒体传播水平,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
(十一)推动非遗普及教育。鼓励和支持非遗传承人群、项目保护单位和专家参与学校开展的非遗知识教育和实践活动。支持代表性传承人与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合作,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到学校兼职任教、建立工作室。鼓励各区因地制宜开设非遗校本课程,编制相关教学材料,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展示展演体验活动,支持开展非遗在线教学。建设一批开展非遗普及教育的市级非遗培训基地。
(十二)推动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加强对非遗资源的挖掘阐发,提高传承实践水平,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坚持宜融则融、能融尽融,为旅游业注入更加优质、更富吸引力的文化内容,为非遗保护传承和发展振兴注入新的更大的内生动力。在食、住、行、游、购、娱各环节,更多融入非遗体验基地、传习中心(所)、老字号等非遗技艺展示资源,支持打造北京文化深度游线路。鼓励旅游景区开展非遗宣传、展示活动。鼓励依托北京传统工艺和北京老字号等非遗资源,设计推出适销对路的旅游商品。对在扩大传承人群、维护和拓展非遗的生存与发展空间、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等方面建立良好发展模式的单位或社区、村,认定为非遗旅游体验基地。开展“非遗+金融”、“非遗+互联网”等合作,利用市场化手段和现代科技推动非遗保护。
(十三)支持外地非遗在京传承传播。充分发挥全国文化中心的凝聚荟萃、辐射带动、创新引领、传播交流和服务保障的重要功能,对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在京设有固定传承场所、开展传承活动3年以上、具有一定传承基础,在培养传承人才、开展传承活动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其他地区省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在京开展保护传承工作,根据取得的效果及影响力,可以择优按照规定享受本市代表性项目的相关政策。完善京津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同发展机制,在跨区域调查研究、宣传展示、传承发展、旅游体验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法制保障。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完善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管理等配套政策。加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依法维护非遗传承人群权益。
(二)加强体制保障。坚持非遗保护工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各级人民政府非遗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发挥市、区非遗保护联席会议的作用,各部门形成合力,提高非遗保护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依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非遗保护工作。
(三)加强经费保障。将非遗保护经费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支持非遗保护传承工作。修订完善《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资金扶持范围、内容和标准。健全多元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履行监督责任。
(四)加强人才保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业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非遗保护管理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岗位工作能力。对在非遗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五)加强动态管理。对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及代表性传承人实施动态管理,开展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对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意见。加强对非遗保护资金使用的监管,开展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