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司法局审查,现将《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1月20日
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申报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细则》《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除业务开展经费以外,用于保护和弘扬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费。
本办法所指的资金申报主体主要包括:市级(含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研究基地、大师工作室、工作站建设管理单位,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聚集区、工坊建设管理单位,参加展示展演活动的有关单位或人员等。
第三条 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及市级财力情况核定。
第二章 有关职责
第四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资金的年度计划编制、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区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申报主体的资金申报材料审核、使用监督管理、协助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负责市属及以上申报主体的资金申报材料审核、使用监督管理、协助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资金项目申报主体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经费。用于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立档、研究出版、保护计划编制、开展传承实践活动、展示展演和宣传推广、必要的传承实践用具购置、知识产权保护等支出。
(二)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包括传承补助经费和生活补助经费。传承补助经费用于补助代表性传承人(含个人和群体)开展授徒、传艺、研究、传播、交流、创作、创新等传承活动的支出,生活补助经费用于补助荣誉传承人生活的支出。荣誉传承人不得申报传承补助经费。
(三)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补助经费。用于补助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相关的规划编制、研究出版、数字化保护、传承体验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推广等支出。
(四)传承基地补助经费。用于补助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开展传承传播、展示展演、交流活动、必要的传承实践用具购置等支出。
(五)研究基地补助经费。用于补助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开展资源挖掘整理、理论和应用研究、出版、培训、学术交流活动等支出。
(六)聚集区补助经费。用于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聚集区(含非物质文化遗产街区、小镇等)的场地租赁、传承传播、展示展演、公益性培训、交流活动、跨界融合发展等支出。
(七)大师工作室补助经费。用于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聚集区大师工作室相关的场地租赁、传承传播、展示展演、公益性培训、交流活动等支出。
(八)工作站补助经费。用于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站开展探索性或创新性的理论研究、传播推广、衍生品研发、资源整合、跨界融合发展等支出。
(九)工坊补助经费。用于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工坊开展传承培训、传播推广、建立产品名录、参加展会活动、搭建制作体验和销售平台等支出。
(十)展示展演活动补助经费。用于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有关人员参加展示展演、宣传传播、交流活动等产生的劳务、运输、保险、食宿、交通等支出。
其他用于保护和弘扬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费,依据相关规定确定使用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除荣誉传承人生活补助经费外,其余资金不得用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个人专著的出版,不得用于资金申报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或福利,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生产资料购买,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用于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购买必要的、损耗性的原材料、辅料、工具、道具及相关设施设备等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补助经费总额的20%。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八条 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经费、研究基地补助经费、工作站补助经费、工坊补助经费的标准为每个每年不超过30万元,其中代表性项目、工作站、工坊每年补助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各自总量的30%;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补助经费的标准为每个每年不超过50万元;传承基地补助经费的标准为每个每年不超过10万元,每年补助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总量的40%。
国家级、省级、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补助经费的标准为每人每年分别最高不超过27万元、3万元、2万元;市级代表性传承群体申报传承补助经费的标准为每个群体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群体为单位集中发放;荣誉传承人生活补助经费的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
聚集区补助经费、大师工作室补助经费视财政预算情况,按场地面积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助,每个申报主体每年补助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九条 由广州市文化系统组织的展示展演活动补助经费,无需安排交通、食宿的,原则上非群体性项目按每个项目每天(场)补助1000元的标准发放;需4人以上(含4人)方可共同完成的群体性项目,按每人每天(场)补助300元的标准集中发放。已安排交通、食宿的,均按每人每天(场)补助300元的标准发放。人数由组织单位根据活动实际需求确定。
运输、保险费用据实报销,食宿、交通等费用参照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差旅费标准支出。
专项主题活动或专项工作补助经费按相关规定办理。同一事项不得重复补助。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每年发布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各申报主体按照通知要求的申报时间和规范进行申报,超过时限和越级申报均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补助经费中,荣誉传承人生活补助经费由各区文化主管部门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核实信息后,提交市文化主管部门确认后统一发放;展示展演活动补助经费由市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发放。
除荣誉传承人生活补助经费和展示展演活动补助经费外,其他补助经费均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二条 除研究基地、大师工作室申报补助经费的材料直接提交市文化主管部门外,各区申报主体申报补助经费的材料,应当经所在区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市文化主管部门;市属及以上申报主体申报补助经费的材料,应当经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审核同意后,提交市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情况进行评估和开展评审,形成资金分配、使用评审意见。补助金额可视申报情况和当年度资金总额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对资金评审意见进行审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列入下一年度部门经费预算。
市财政局批复部门经费预算并下达资金后,拨付至申报主体。
第六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申报主体应按规定或者约定报送预期绩效目标,明确使用范围、支出内容和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可量化的应进行量化,无法量化的应列出目标概况和范围,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资金分配评审坚持客观公正、择优选择、无偿资助、不重复支持的原则。
资金分配充分考虑任务量、积极性和以往用款绩效等情况,对濒危、亟待抢救的代表性项目或在传承保护工作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申报单位、申报人给予重点扶持,对与乡村振兴相关的代表性项目给予适当倾斜。同等条件下,对上一年度向本地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国有博物馆、国有美术馆及国家相关单位等捐赠藏品并被成功收藏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资金申报主体应当具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计划的能力,以及开展相关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资金申报主体应当保证申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按照约定有明确的保护工作计划和合理的实施周期。
第十八条 资金申报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经批准的申报事项范围及开支标准使用,保证按资金使用计划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文化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资金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使用完毕。
资金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资金项目不能依约完成、需要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请市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调整或退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 资金申报主体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提交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绩效评价表,并附相关资金支出单据等佐证材料。
荣誉传承人生活补助经费和展示展演活动补助经费不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第二十一条 代表性传承人在资金下达至其个人账户前取消资格的,自当年起停发传承补助;在资金下达至其个人账户后取消的,自次年起停发传承补助,当年仍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代表性传承人在资金下达至其个人账户前去世的,自当年起停发传承补助经费;在资金下达至其个人账户后去世的,自次年起停发传承补助经费,当年的绩效目标由其生前所属区文化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协助其遗产继承人完成,仍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荣誉传承人去世的,其当年的生活补助经费仍全额发放,可由其遗产继承人领取,自次年起停发。
第二十二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具体开展资金绩效评价验收。
第二十三条 评价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申报主体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违法违纪行为,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资金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假申报、骗取资金;
(二)擅自变更使用范围、支出内容或实施方案;
(三)不按规定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不按规定提交资金绩效评价材料;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